破产和解约定原告须撤诉,拒不撤诉法院能否继续审理?
编者按:
融资银行放贷后,项目公司无力偿债进入破产程序,双方签订破产和解协议,约定银行受偿款项办结纠纷后撤诉。银行结清本金、诉讼费,因关联诉讼未结案和解未履行完毕,拒不撤诉继续起诉保证人追责利息。法院认定撤诉系法定诉权,合同不能强制约束债权人,和解未办结撤诉条件不生效,结合保证合同约定,判令保证人全额承担未清偿利息,明确跨境对内担保无需外汇审批、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破产和解约定原告须撤诉,拒不撤诉法院能否继续审理?
一、基本案情
某融资银行向项目公司发放大额固定资产贷款,两家企业、一名境外自然人先后签订保证合同,为案涉全部贷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续项目特许经营权被地方政府收回,项目公司无力偿债,债权人提起保证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案件一审审理期间,法院受理项目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各方达成破产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融资银行需在和解协议裁定认可且执行完毕后,撤回涉案保证纠纷诉讼。
融资银行足额受偿和解协议载明的贷款本金、案件诉讼费,尚未受偿借款利息;因涉案关联债权诉讼未办结、涉税争议未落地,破产和解协议未满足全部执行完毕要件。融资银行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撤诉,继续推进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判令三名保证人对未清偿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拒不撤诉违反约定,法院应当驳回全部诉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1.破产和解协议约定债权人结案撤诉,债权人拒不撤诉,法院能否继续审理案件?
2.债权人参与破产和解、受偿主债务本金后,能否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未清偿利息?
三、裁判要旨
1.民事诉讼撤诉属于法定诉讼权利,当事人不得通过民事合同约定限制原告诉权;即便双方破产和解协议明确约定撤诉义务,原告拒不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旧有权依法继续审理案件。
2.破产和解协议设置撤诉条款,生效前提为协议全部执行完毕;存在未决关联诉讼、债权款项未拨付提存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约定撤诉条件尚未成就。
3.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破产和解,减免债务人债务的,不免除保证人责任,债权人未获清偿利息,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4.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行政审批条款,不能作为认定商事担保合同无效依据;境外自然人提供对内融资担保,无需外汇主管部门审批,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四、律师说法
实务中债务纠纷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常会在和解协议中增设撤诉、放弃追责条款,多数当事人误以为签署协议就必须无条件撤诉、彻底放弃追责担保人权利,本案厘清两项高频实务误区。首先诉权属于民事诉讼法定权利,仅能由法律约束,民事合同无权剥夺、限制当事人起诉、撤诉权利,即便债务人、担保人协商约定败诉违约金、强制撤诉义务,该类条款也无法约束法院审判行为,债权人拒不撤诉不构成违法,法院继续审理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其次破产和解不等于债务彻底结清,债权人仅受偿本金,未明确书面放弃利息、罚息债权的,不能推定自愿豁免债权,结合保证合同常见兜底条款,破产和解对主债务人的债务让步,效力不及于连带责任保证人。另外普通商事主体无需过度畏惧跨境担保合规风险,境内融资、境外自然人提供担保属于对内担保,不属于外债管控范畴,外汇管理部门通知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法规,未办理审批手续不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债务纠纷签署和解文件前,务必逐条审核撤诉、免责、债权豁免条款,明确追责担保人边界,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维权漏洞。
五、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六、案例索引
本文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和解条款逐条核验
签署债务破产和解协议前,拆分审核撤诉、债权豁免、追责免责三类条款,拒绝签署无条件强制撤诉、永久放弃追责担保人条款,保留追索担保权利书面约定。
固定和解履约证据
留存款项转账流水、债权确认文书、管理人书面说明,遇到关联诉讼、涉税争议留存立案材料、庭审文书,证实和解协议未办结,规避违约追责风险。
梳理担保合同原文
专项摘录保证、质押合同兜底条款,重点留存债权人可直接追责保证人、和解不免除担保责任条文,作为起诉核心合同依据。
分类整理债权明细
拆分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账目,区分破产已受偿、未受偿款项,制作债权对账清单,避免诉求金额争议。
规范推进诉讼流程
收到对方撤诉抗辩后,书面提交诉权法律依据,无需主动撤诉;庭审主动提交和解未办结证据,请求法院继续实体审理。
判后落实追责追偿
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同步留存生效判决、付款凭证,整理破产债权材料,另行向主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和解协议约定必须撤诉不撤会败诉吗?
答:不会败诉。撤诉是原告专属诉讼权利,法院拥有最终裁定权限,债务和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不能约束司法审判流程,债权人拒不撤诉,法院依旧可以正常开庭审理、作出实体判决。
问题2:破产和解受偿本金还要追讨利息吗?
答:可以追讨。除非债权人书面明示放弃利息债权,仅清偿本金不能推定债权消灭;保证合同约定和解不减免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直接起诉保证人偿付欠息。
问题3:境外人士做贷款担保合同有效吗?
答:大多合法有效。境内借款、境外主体提供担保属于对内担保,不属于外债管控情形,外汇监管通知不属于效力法规,未审批不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问题4:债务人质押担保无效能免责担保人吗?
答:不能免责。保证合同约定可直接追责保证人、不受其他担保影响的,按照意思自治优先原则,债权人无需先处置质押资产,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偿债。
问题5:破产和解怎样才算全部执行完毕?
答:需要结清全部破产费用、普通债权,未发放款项全额提存,关联衍生诉讼办结、债权金额无争议,全部条件达成才算履行完毕。
问题6:和解受偿诉讼费需要二次承担吗?
答:不需要重复抵扣。破产程序领取诉讼费属于履约结算,案件裁判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两项款项相互独立,互不抵扣抵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