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高额违约金,收入偏低能否主张显失公平撤销
编者按:
本案员工以年薪低、保密协议约定五十万违约金为由,主张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法院裁判要点:保密违约金合理性不以劳动者年收入高低对等判断,违约金判定仅以用人单位实际损失为核心依据;员工仅以收入悬殊抗辩无法调低或撤销违约金,违约仍需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中的保密费是咋回事?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张先生要求其任职的科技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支付保密费,用人单位科技公司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保密费,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原告张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2011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劳动合同所列薪资已包含保密费。但原告张先生认为,实际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资项并无保密费这一内容,从工资条中也能确认这一情况,因此科技公司没有实际支付保密费;另外,张先生还认为其年薪仅3万余元,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却约定了50万元的违约金,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因此要求科技公司给付相应保密费用。被告科技公司则认为,公司已经每月向张先生发放了工资,根据协议约定无须再另行支付保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明确了薪资已包含保密费,保密费并非独立的工资组成项目,可以包含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日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支付合同约定工资,可视为已经发放了保密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保守商业秘密和相关知识产权保密事项,属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以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法律只是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在依法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在职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使用人单位未支付保密费,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约定的违约金,必须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并不能当然适用。因此劳动者年薪的高低与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约定的高低之间,在法律上不属于权利义务对等的范畴。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作者:张婧 来源:吴江法院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工资收入低能主张保密高额违约金无效吗?
答:不能,收入高低不构成违约金显失公平法定理由。
问题2:保密协议违约金判定核心依据是什么?
答:以劳动者泄密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唯一判定基础。
问题3:仅以薪资悬殊抗辩高额保密违约金可行吗?
答:法院不予采信,不支持以此调整违约金数额。
问题4:劳动者认为保密违约金过高该如何维权?
答:诉讼中举证证明公司无实际损失或损失远低于约定金额,申请法院调低。
问题5:未造成实际损失还要支付保密违约金吗?
答:无需按高额约定赔付,法院可依据无损失事实大幅下调。
问题6:保密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违约金调整规则一致吗?
答:规则统一,均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由法院公平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