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债权人必看!如何巧用“法人人格否认”追索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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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对债权人而言,本案提供了清晰维权路径。当一人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应主动将签约时及现任的独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并明确提出“法人人格否认”诉请。法院自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只要股东无法自证清白,即可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这极大降低了债权人的举证难度,是追回欠款的关键法律策略。

在一人公司承租房屋且违约情况下,合同 签订时的股东和现任股东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于公 司,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与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余某、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物业资产管理房屋委托出租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交付房屋。后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给付房屋租金,故王某将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王某房屋租金。另王某认为在委托合同签订时余某系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100%持股股东且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存在减资行为,金某现系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100%持股股东,故要求余某、金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现作为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任职期间,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依照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行了年度财务会计审计,也没有提交公司完整财务账目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本案中金某应当对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物业资产管理房屋委托出租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于余某作为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期间,现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就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对王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违约主体的两任独资股东是否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注意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对于财产混同的认定,一方面,要注意案件发生时间与独资股东任职时间是否存在关联;另一方面,要注意独资股东的其个人财产是否能独立于公司财产。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此时通常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来源于2025年9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上发布10个住房租赁案件典型案例)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起诉时不知道公司是一人公司,能中途追加股东吗?

答: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你可以申请追加独资股东为共同被告。开庭前查询企业工商信息即可确认。

问题2:判决生效后才发现股东有财产,能单独再告他吗?

答:能。你可以另案起诉该股东,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最好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效率更高。

问题3:股东名下没财产,告赢了也没用怎么办?

答:可以考虑调查其历史财产转移情况,如是否有在债务发生后低价转让房产、车辆等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问题4:公司有多个股东,但其中一个占99%,能告他吗?

答:不能直接适用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但可尝试主张该股东滥用控制权,这需要你举证证明财产混同,难度较大。

问题5: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需提交工商档案证明其为独资股东,以及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法院将依法审查。

问题6:执行股东个人财产时,能执行其配偶名下共同财产吗?

答:可以执行属于该股东的那部分份额。例如夫妻共有房产,法院可查封拍卖后,将一半的价款用于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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