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等起诉!租客违约后这个月内没行动,法院不支持损失
编者按:
承租方违约解除并交房后,留给出租方采取减损措施的“黄金时间”非常有限。司法实践中,若出租方在违约发生后一个月左右仍未积极开始招租或处置房屋,后续扩大的空置损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自行扩大,无法获得赔偿。承租方违约解除合同并主动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出租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于自 行扩大的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顾某与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顾某与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向顾某寄送《解约通知函》,并通过告知顾某房屋密码的方式进行了房屋交付。《解约通知函》发出后,双方曾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存在违约,故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于2020年12月29日解除,并判决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向顾某支付截至合同解除日的租金。现顾某将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按照月租金两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导致房屋空置造成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的提前解约行为,已由生效判决认定为违约,故法院酌定按照两个月的租金标准支持顾某主张的违约金,违约金即系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其后因房屋空置造成的损失为自行扩大的损失,故对于顾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对租赁案件中守约方的损失进行认定时,要明确该损失是否属于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理损失,违约金的用途系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合理止损期内的损失应当支持,其后的损失为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合理止损期的认定,一方面要结合合同内容、违约情形、房屋使用情况等综合予以确定;另一方面要充分考量守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后采取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守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对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来源于2025年9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上发布10个住房租赁案件典型案例)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租客1号违约交房,房东到30号才开始网上挂牌,算拖延吗?
答:有可能。如果市场租房需求旺盛,法院可能认为拖延了近一个月已超出合理准备期,会酌情扣减部分损失赔偿。
问题2:房子位置很偏僻,确实很难租,也要在一个月内行动吗?
答:更要行动。越是难租,越应尽早开始并保留更积极的招租证据,以证明已尽最大努力,否则法院更易认定房东放任损失。
问题3:如果租客违约时房屋有损坏,需要维修一个月,这一个月算房东拖延吗?
答:不算。合理的、必须的维修时间不计算在止损期内,但房东需提供维修报价单、施工记录等证明维修的必要性和时长。
问题4:法院认定“一个月”是固定的吗?
答:不是。时间长短因案而异,房屋位置好、租赁需求旺的城市,合理期可能只有15-20天;房屋特殊或市场淡季,可能延长至2个月。
问题5:房东违约后去旅游了半个月,回来才开始招租,会影响赔偿吗?
答:很可能影响。房东自身事务不能成为延迟减损的正当理由,旅游耽误的时间很可能被认定为自行扩大的损失。
问题6:租客一发解约通知后最好的做法是什么?
答:租客一发解约通知,立即回复确认收房日期,同时当天或次日就开始联系中介、拍照上网挂牌,所有动作保留日期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