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公司欠债,老板个人财产会被执行吗?揭开“公司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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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某通过公司向个人账户转账,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这为追究其个人责任提供了依据。正常情况下,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但若存在“人格混同”(如资金混用、业务混同),债权人可申请“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老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安陆市人民法院

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向关联方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间,原告某建工公司与被告某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系列纠纷,相关案件经调解或判决生效,被告某地产公司应向原告某建工公司支付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因被告某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原告某建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总标的额达1105万元,期间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变更为刘某某。

  2024年12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交叉执行制度,指定安陆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某地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谢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法官查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某地产公司多次向实际控制人谢某某的配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财务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银行转账,累计转出4000余万元,谢某某的配偶在此期间更是频繁购买大额理财产品及保险。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谢某某释法说理,谢某某仍拒不悔改,矢口否认其通过安排被执行人某地产公司向指定关联方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事实。2025年6月,安陆市人民法院以谢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5年7月,谢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为避免受到刑事处罚,于同年7月23日主动前往安陆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于当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谢某某按照协议于一周内履行了支付1105万元的法律义务,案件就此执行完毕。因谢某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且申请人刘某某也对被执行人及谢某某表示了谅解。最终,安陆市公安局撤销了谢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履行能力,其实际控制人谢某某为使被执行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通过指使公司向关联方转账等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将谢某某的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取得了有力的震慑效果,促使谢某某及时悔悟,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作为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的涉民生、农民工工资的案件,1105万元的执行标的全额执行到位,有力防范了地方建设工程领域系统性纠纷风险。(来源于2025年11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首批典型案例)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公司没钱,能让老板个人还债吗?

答:如果能证明老板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比如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项,就可以申请法院追加老板为被执行人。

问题2:什么情况属于“公司人格混同”?

答:常见情形有:资金混同(不分彼此)、业务混同(做一样的事)、人员混同(一套班子多块牌子)、场所混同。

问题3:一人有限公司的老板,要对公司债务负责吗?

答:一人公司的老板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个人财产,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4:老板把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我能找新公司要债吗?

答:如果新公司与原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上高度混同,可以申请法院认定其为“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要求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5:执行公司时,能直接冻结老板的银行卡吗?

答:不能直接冻结。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追加程序,证明老板应承担责任,取得对其个人的执行依据后才能执行。

问题6:我是公司小股东,没参与经营,要承担责任吗?

答:一般情况下,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除非你能被证明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否则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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