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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奢侈品“不退不换”被判无效,法院:营利卖家必须给7天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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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12   访问量:1012

编者按:问:在平台买二手包,卖家说“不支持无理由退”,能退吗?答:先看他是不是“吃这碗饭”的。以营利为目的持续售卖,就属于《消法》里的“经营者”,必须给你七天“冷静期”;只是偶尔卖自己闲置,才可约定不退。记得留聊天记录,收快递时及时验货!

二手商品经营者应依法保障消费者的法定无理由退货权利

——李某某与某箱包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二手商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依法保障消费者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

  基本案情

  某箱包店在某平台开设网络店铺,专门从事二手奢侈品销售,李某某在该店铺内购买某品牌二手手提包一个,订单标明商品不支持无理由退换。下单后当日,店铺客服向李某告知因二手商品特殊性,非真假问题不退不换。快递到达当日,李某某查验箱包后与某箱包店联系表示不接受箱包,并对商品予以拒收,店铺客服则回复已告知非真假问题不予退换。李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某箱包店退回货款。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二手商品的出售应区分个人闲置物品转让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两种情形。在个人闲置物品转让的情形中,交易属于偶发、非经营性的物品处置行为,购买者仅能在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或作出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主张退货退款,不享有无理由退货权利;对交易双方达成的不支持无理由退换货的约定,原则上应予以支持。在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的情形中,销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经营行为;对交易双方达成的不支持无理由退换货的约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某箱包店在某平台开设网络店铺专门从事二手奢侈品销售,属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二手商品的经营者,应依法保障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无理由退货权利。案涉商品在性质上不存在不适宜退货的情形,某箱包店也未就商品不适宜退货作出合理说明,故不能仅因某箱包店在销售时已告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而排除李某某享有的法定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综上,对李某某的退款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目前,随着各大电商平台二手交易市场的快速扩张,相关交易纠纷日益增多。本案判决明确了“个人闲置物品转让”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二手商品”两者在行为性质、主体身份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区别,确立二手商品只要非法定例外情形,经营者不得以“已告知”“双方约定”排除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裁判标准。本案为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厘清了不同交易情形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有助于规范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强化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来源于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年12月9日发布网络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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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各类型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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