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编者按:本案中,聂某某父子通过代持公司、混同财务、转移资金等隐蔽手段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类通过操控关联公司、隐匿资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严重侵害债权人权益与司法权威。案件处理中,司法机关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促成债务和解与部分清偿,兼顾了法律惩戒与权益救济,既彰显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也为化解执行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夷陵区人民法院
聂某某父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以公司人格混同规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聂某某等人与宜昌市某小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分别以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确定,聂某某对合计超1900万元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聂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
2016年7月至11月, 宜昌市某小贷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虽采取变卖资产、冻结股权、查封车辆等强制执行措施,但三案均未得到清偿,仅终结本次执行。
经查,2015年8月起,聂某某以其子聂东某名义注册湖北某某公司,实际控制该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通过他人代持股权、财务与个人账户混同方式隐匿资金。2019至2020年,聂某某又以聂东某名义注册两家公司,将湖北某某公司1000万元售房款转入新注册的公司,用于新公司设备预付款等,还将11套房产登记至聂东某及特定关系人名下清偿其他债务,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1年10月,法院将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聂某某、聂东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指控事实进行了供述。
2022年3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经公诉机关协调,聂某某与聂东某父子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聂东某追回650万元设备预付款用于偿债,取得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某小贷公司谅解。
2022年5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聂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聂某某父子通过代持公司、混同财务、转移资金等隐蔽手段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类通过操控关联公司、隐匿资产逃避执行的行为,严重侵害债权人权益与司法权威。案件处理中,司法机关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促成债务和解与部分清偿,兼顾了法律惩戒与权益救济,既彰显了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也为化解执行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来源于2025年11月1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首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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