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跨境用工中应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内容及服务对象等因素认定用人单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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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01   查看:1043

编者按:

梁某与横琴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跨境用工中应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内容及服务对象等因素认定用人单位主体  基本案情  梁某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马某系横琴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香港某公司的董事。2021年4月,马某以香港某公司名义向梁某发送录用通知书,载明该司将在珠海横琴开设游戏学校。后该学校的开设

梁某与横琴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跨境用工中应结合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内容及服务对象等因素认定用人单位主体

  基本案情

  梁某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马某系横琴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香港某公司的董事。2021年4月,马某以香港某公司名义向梁某发送录用通知书,载明该司将在珠海横琴开设游戏学校。后该学校的开设工作未如期进行,马某又将梁某安排至横琴某公司工作,由横琴某公司为梁某缴纳社保,并指定第三方公司向梁某支付工资。后因横琴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梁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梁某自2021年4月起在横琴某公司上班,负责开办培训中心的前期筹备等工作。综合考虑梁某的实际工作地点、内容以及服务对象,二审认定梁某自2021年4月起与横琴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梁某的诉求正确。故裁定驳回横琴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在跨境用工中,人民法院应结合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内容以及服务对象等情况,判令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用工责任。本案对涉多主体跨境用工中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具有典型意义。(来源于2025年4月30日广东高院、省人社厅联合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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