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编者按:美容致消费者面部伤残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杨某诉唐某、张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购物商场专柜的销售人员,经张某推荐,杨某与唐某在该专柜签订一次性祛斑服务协议书,约定唐某为杨某祛斑,并承诺可达相应效果,修复期为6到8个月。签订协议后,杨某向唐某支付了1万余元美容费。治疗后,杨某出现面部红肿
美容致消费者面部伤残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杨某诉唐某、张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购物商场专柜的销售人员,经张某推荐,杨某与唐某在该专柜签订一次性祛斑服务协议书,约定唐某为杨某祛斑,并承诺可达相应效果,修复期为6到8个月。签订协议后,杨某向唐某支付了1万余元美容费。治疗后,杨某出现面部红肿、结痂等情况,唐某让杨某继续坚持按疗程修复。随后,杨某面部瘢痕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张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的行为与杨某脸部瘢痕存在因果关系,唐某应承担对杨某脸部瘢痕的赔偿责任。张某提供场地进行美容并收取相应款项,应就唐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面部瘢痕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受到不可恢复的创伤,为此遭受较大的精神痛苦,酌定支持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唐某、张某返还服务费,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万余元。
典型意义
即便是祛斑等非侵入性的美容服务,若美容产品未达标准或治疗不规范,也可能会造成面部瘢痕,严重的甚至会毁容。本案判决认定专柜经营者及实施祛斑者共同侵权导致消费者九级伤残,并判决二人共同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而且对于规范美容市场、警示消费者谨慎选择医美机构具有积极意义。(来源于广东高院2025年4月7日发布涉医疗美容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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