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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商出售调表车被三被索赔应如何有效举证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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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09   访问量:1019

编者按:  莒南县某二手车公司从他人处以18.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汽车,购买时车辆表显里程为11万余公里。购买后,二手车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车辆概况。2023年12月26日,王某某与该二手车交易公司的法人互加好友后,以18.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车。2024年5月30日,王某某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该车进行鉴定,发现该车辆历

  莒南县某二手车公司从他人处以18.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汽车,购买时车辆表显里程为11万余公里。购买后,二手车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车辆概况。2023年12月26日,王某某与该二手车交易公司的法人互加好友后,以18.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车。2024年5月30日,王某某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该车进行鉴定,发现该车辆历史里程异常,存在调表嫌疑。

  王某某遂将该二手车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应王某某申请依法委托鉴定评估公司对涉案车辆车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车辆属于调表车,调表时间为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之间。2021年8月车辆行驶里程为214069km,而在2023年6月行驶里程缩短为112157km。

  王某某认为该二手车公司未如实告知,涉嫌欺诈,要求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莒南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莒南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车辆概况,在其与原告王某某互为好友后,王某某已经能够查看其朋友圈。由此,可以认定该意思表示在该数据电文发布后,在双方互为微信好友时到达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从被告莒南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购买的案涉车辆系调表车,实际里程与表显里程相差十余万公里,与被告发布的朋友圈不符。涉案车辆是否为调表车对王某某的购车判断存在重大影响,王某某在购买涉案车辆时存在重大误解。王某某要求返还购买款并三倍赔偿,其实质就是要求撤销合同。王某某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撤销后,莒南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应当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王某某在收到退回的购车款后,应将涉案车辆返还给莒南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并协助办理涉案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原告王某某要求的三倍赔偿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莒南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在购买案涉车辆时里程表已经被更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明知车辆里程已经被更改仍出售或更改里程后再出售,因此,莒南县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出卖车辆过程中不构成欺诈,王某某要求三倍赔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互加微信好友后,买受人可以看到出卖方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车辆概况信息,并因此决定购买,因此,可以认定该意思表示在数据电文发布后,双方互加微信好友时到达买受人。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车辆的行驶里程对购买人是极为重要的判断因素。行为人因对调表车产生重大误解而购买车辆后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出卖方应当返还基于该买卖行为所得价款,买受人应当将购买标的物返还出卖方。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买受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故其要求三倍赔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编写人

  邹剑飞

  莒南县人民法院十字路人民法庭 一级法官

  徐慧芳

  莒南县人民法院十字路人民法庭 四级法官助理

  原标题:《【法官说法】购买二手车买到调表车,能否要求三倍赔偿?》来源:莒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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