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编者按:隐瞒实际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构成欺诈——莫某诉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美容公司向会员莫某推荐“人工骨”注射填充医疗美容项目,费用为11.8万元。莫某付费后被带至某门诊部接受手术,期间某美容公司及某门诊部未给莫某提供书面合同。术后,莫某存在手术部位损害,认为某
隐瞒实际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构成欺诈
——莫某诉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美容公司向会员莫某推荐“人工骨”注射填充医疗美容项目,费用为11.8万元。莫某付费后被带至某门诊部接受手术,期间某美容公司及某门诊部未给莫某提供书面合同。术后,莫某存在手术部位损害,认为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全程以所谓“合作”为由,引导其进行消费,签约、缴费、注射、售后环节均由不同主体实施,各方未告知实际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经营者以“整合资源”形式,分别提供客户信息、手术场地、医疗产品、手术医师等资源合作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在不具有医学美容资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医疗美容执业的普通美容机构内,向消费者推广、宣传医疗美容项目,引导消费者转至合作门诊部进行注射以规避管理规范,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相关服务的真正提供方身份、生产商及有权代理销售商的具体身份及与操作注射门诊部之间的关系、注射物来源及属性、操作医师是否为借调执业等重要信息,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判令各方赔偿三倍服务费及实际医疗费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揭示了医疗美容行业中的非法产业链,各方经营者以拼凑、整合资源形式,规避医疗资质管理规范,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容易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人身权益,有力打击了医美行业乱象。该案亦警示消费者在接受医美手术前,应注意审查医疗机构资质及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提高辨识能力。(来源于广东高院2025年4月7日发布涉医疗美容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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