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编者按: 一、基本案情 某甲与某乙系同村邻居,双方因相邻通行权产生纠纷。某乙在翻建老宅时办理了部分建房手续(含村委会、国土部门审批),但在未完成全部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开始砌建院墙。某甲以院墙影响通行为由多次举报未果,遂于2018年11月自行推倒院墙。某乙报警后,当地派出所认定某甲“无违法事实”并终止调查。某
一、基本案情
某甲与某乙系同村邻居,双方因相邻通行权产生纠纷。某乙在翻建老宅时办理了部分建房手续(含村委会、国土部门审批),但在未完成全部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开始砌建院墙。某甲以院墙影响通行为由多次举报未果,遂于2018年11月自行推倒院墙。某乙报警后,当地派出所认定某甲“无违法事实”并终止调查。某乙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阳信县政府撤销派出所决定并要求重新调查。某甲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法院但两审均败诉。
二、争议焦点
1.某乙所建院墙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争议焦点在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权限及程序,以及个人能否直接处置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违章建筑”。
2.某甲推倒院墙是否构成合法自力救济?
核心问题在于自力救济的适用条件与限度,以及是否存在“情况紧急且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的正当性。
三、裁判要旨
法院明确,建筑物是否违法须由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个人不得以“自认违法”为由擅自拆除或毁损。自力救济仅在“情况紧迫且无法及时请求公权机关保护”时适用。某甲未面临不可逆转的损害风险,且可通过举报或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其行为超出必要限度。
四、案件启示
1.违法建筑处置须依法进行
公民发现疑似违法建筑应通过举报、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不得擅自处置。
2.自力救济的“红线”不可逾越
自力救济须符合“紧迫性、必要性、适度性”三原则,非紧急情况下优先选择公力救济。
3.相邻纠纷的理性化解
相邻权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激化矛盾可能引发法律责任。
五、案件索引
一审案号: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行初26号
二审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终1598号
六、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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