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编者按:医院越级开展医疗美容手术构成欺诈——周某诉某医院、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周某因腹部脂肪堆积,有腹壁松弛整形需求,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手术事宜,并至某医院接受腹壁成形术及腰腹吸脂手术。术后,周某主张该手术对其身体造成损害,起诉请求某医院、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某医院不具
医院越级开展医疗美容手术构成欺诈
——周某诉某医院、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周某因腹部脂肪堆积,有腹壁松弛整形需求,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手术事宜,并至某医院接受腹壁成形术及腰腹吸脂手术。术后,周某主张该手术对其身体造成损害,起诉请求某医院、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某医院不具有法人资格,以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二者财产相对独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卫生局此前曾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腹壁成形术属于四级医疗美容项目,某医院仅备案了美容外科的一、二级项目,不具备开展四级医疗美容项目的资质,某医院为周某实施腹壁成形术的行为系越级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某医院系盈利性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美服务获取利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特征。周某至该医院接受整形手术,系出于改善身材美化外观目的,应被认定为消费者。周某从某医院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该法律关系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某医院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隐瞒其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的事实,构成欺诈。周某要求某医院、某公司按服务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应予支持。判决某医院、某公司向周某赔偿15万元。
典型意义
在医美纠纷中,就医者出于美化容貌或形体的目的而接受医美服务,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本案认为就医者出于消费目的接受医美手术属于消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某医院隐瞒其越级开展手术的事实,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对于打击医美行业乱象,规范相关行业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医美就医者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来源于广东高院2025年4月7日发布涉医疗美容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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