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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销售机票捆绑隐形增值服务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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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24   访问量:1105

编者按:平台销售机票捆绑隐形增值服务构成欺诈——王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在消费者的购买界面设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语和是否勾选增值服务的选项。平台经营者未明确向消费者释明其支付金额的构成情况及金额用途,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当认定平台经营者构成欺诈,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

平台销售机票捆绑隐形增值服务构成欺诈

——王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在消费者的购买界面设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语和是否勾选增值服务的选项。平台经营者未明确向消费者释明其支付金额的构成情况及金额用途,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当认定平台经营者构成欺诈,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公司运营的机票代销平台上购买了一张机票。购票时,平台显示成人票票面价格280元,机建+燃油费70元,另外可享受40元优惠,最终实际支付310元。王某在收到平台提供的客票信息后,在航空公司官方软件上查询,发现机票实际票面价格为230元,机建+燃油费70元,总计300元。经查,平台在向王某销售机票的过程中搭售了10元的外卖服务包。王某要求平台退还机票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有能力且有义务在用户的购买界面设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语,以及是否勾选增值服务的选项。然而,该公司未明确向王某释明其支付金额的构成情况和金额用途,王某在购买界面并不能清楚地知悉费用的支出细节,也无法拒绝支付10元的额外费用。平台经营者主观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导致王某支付了高于原机票价格的价款,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在网络消费中,平台可能存在利用自身技术和信息优势,设置虚假优惠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本案就如何认定平台的价格欺诈行为,准确把握和适用法律规范提供了参考适用,对平台完善产品设计、产品组合和产品宣传有重要规范和指导意义。(来源于2025年1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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