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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遭遇虚假刷量,如何打击此类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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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2   访问量:1086

编者按: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某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某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利用网络技术提供虚假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网络不正当竞争 网络技术 虚假刷量 共同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诉称:二原告是中国最

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某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某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利用网络技术提供虚假刷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网络不正当竞争 网络技术 虚假刷量 共同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诉称:二原告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也是中国服务用户最多的互联网企业之一。原告旗下的产品包括某某空间、某某游戏、某某快报、某某视频、某信、某某微视覆盖PC端、移动端、电视端等,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强的影响力,已成为用户社交和通信的必备工具。原告调查发现,二被告登记运营的www.jiywe*.com企鹅代商网、www.qieh*.com企鹅代商网、www.b22.qieh*.com 金招代刷网、www.jz.qieh*.com金招代刷网、www.diss.qieh*.com全媒体代刷网、www.souzhuank*.com赚客营销网,利用原告网站和产品从事刷量、刷单有偿服务,并进行推广宣传。刷量、刷单对象不仅包括原告旗下产品,还有与原告相竞争的其他互联网公司旗下产品,诸如某某头条、爱某艺视频、某音等。二被告利用技术手段,针对原告以及原告同行的网络产品实施有偿刷单、刷量行为,人为虚假提高网络视频、文章的阅读量、点击量和用户粉丝数量,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误导原告对产品和特定用户的判断和决策,损害了原告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互联网正当的竞争关系,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对某某视频、某某快报、某信、某某微视内容的刷量、刷单行为,以及对其他与原告产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刷量、刷单行为;2.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3.二被告在《法治日报》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

  被告某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谭某共同辩称:被告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模式、盈利模式与原告完全不同,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被告的经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刷量业务就是网络推广业务的一种,是互联网营销的一种手段。互联网内容的营销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其关注度,从而吸引更多的流量。因而,产生了排名广告、竞价广告、收费流量、头条或置顶等各种各样的网络推广方式,人为地提高网络内容的流量。从这个角度看,刷量是一种广泛存在的合理合法的网络商业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应当秉持谦抑的司法原则,对竞争行为保持有限干预,以避免不适当或者过分干预而阻碍市场的自由竞争。被告利用技术手段提升点击量这种行为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情形,被告并没有直接对原告实施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被告只是相关平台机构网络推广业务的代理人,侵犯原告权利的不是被告,对于网络推广所发生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即使被告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也不能以打击不正当竞争的名义来造成新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代理网络推广业务,其结果是帮助原告平台上的用户和内容提高关注度,这与原告利用其影响力开展各种有偿提高关注度业务一样,其本质是遏制竞争并造成另一种新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重庆网络科技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谭某系某重庆网络科技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二被告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分别开设了www.qieh*.com企鹅代商网、www.b22.qieh*.com金招代刷网、 HYPERLINK "http://www.souzhuanke.com" www.souzhuank*.com搜篆客、 HYPERLINK "http://www.jz.qiehy.com" www.jz.qieh*.com金招代刷网、www.diss.qieh*.com全媒体代刷网、HYPERLINK "http://www.jiyweb.com" www.jiywe*.com企鹅代商网六个网站。二被告通过其网站以高价接受客户委托刷量订单,低价将订单转让或转托他人网络营销平台,并借助和利用网络营销平台技术手段,针对原告网站的产品和服务,虚假提高内容信息的点击量、浏览量、阅读量,并予以宣传,获取委托刷量订单与转托刷量之间的差价,其利润率最高可达153%。二被告为招揽客户,获取订单,扩大流量,还在其网站上宣传、教授客户如何利用域名建立二级网站,如何代理刷量,利用刷量赚钱等刷量技巧和方法,回答有关刷量疑难问题。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9)渝0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重庆网络科技公司和被告谭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主办网站上针对原告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和某科技(深圳)公司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及其内容信息提供虚假刷量服务;二、被告某重庆网络科技公司和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和某科技(深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万元;三、被告某重庆网络科技公司和被告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驳回原告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和某科技(深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诉争的行为是被告接受针对原告和其他互联网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有偿虚假刷量服务委托后,将刷量订单转交给彩虹系统等专门从事刷量服务的网络营销平台服务商完成,提供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虚高或虚假数据,赚取客户缴费与网络营销平台服务商收费之间的差价。被告为故意躲避互联网经营者监管,必然会采取互联网领域现有的插入、搭载、链接或者劫持等技术手段暗中实施刷量行为。被告为实施虚假刷量,在接受客户委托前后,已经在网络技术手段方面做足准备。被告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四)项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二被告对原告产品或服务或者与其相竞争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有偿刷量服务,提供虚高或虚假数据,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地位和商誉,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和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其次,二被告对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进行虚假刷量,提供无效访问数据,置互联网经营者(包括原告)于虚假宣传的不当境地,影响互联网经营者的经营决策,干扰互联网经营者的经营模式,降低互联网经营者服务质量,增加互联网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再次,二被告针对原告产品或服务或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实施对特定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虚假刷量行为,欺骗和误导用户和消费者

  ,侵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最后,二被告虚假刷量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和良性竞争关系。二被告主观上具有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分工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供虚假刷量服务,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模式和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及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破坏良性竞争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2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9条

  一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2020年4月26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09-2-1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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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各类型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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