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未充分释法说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编者按:
土地登记材料与法院卷宗不一致、存在虚假内容,行政复议可撤销土地证;裁判文书须列明证据和质证意见并说明采纳理由,否则说理不足。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会被驳回。裁判文书未充分释法说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1987年,陈某甲等人及案外人陈某乙向某村小组购地,取得临时土地使用证。1997年,陈某乙就其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1999年,法院委托拍卖该房屋,黄某以30万元拍得。2006年,湛江市政府向黄某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面积803.63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划拨。2014年,陈某甲等人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广东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为黄某提交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成立确认书等与法院存档不一致,存在虚假内容,登记机关未尽审核义务,将司法拍卖范围外土地纳入登记,撤销该土地证。黄某起诉,一审、二审驳回其诉讼请求。黄某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查明,黄某申请登记依据中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与法院卷宗不一致,成立确认书系伪造;国土部门相关批复将法院未拍卖的空地纳入黄某受让范围,与事实不符。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一审裁判文书未列明黄某提交的关键证据、质证意见及采纳理由,说理不足,予以指正。最终裁定驳回黄某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广东省政府复议决定撤销土地证是否事实清楚,以及裁判文书对证据采纳应否充分释法说理。
裁判要旨
土地登记申请材料与法院执行卷宗不一致,存在伪造、变造成交确认书和成立确认书,登记机关未尽审核义务,将司法拍卖范围外土地纳入登记,行政复议撤销土地证并无不当。裁判文书应列明证据、质证意见及采纳理由,围绕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全面审查;未列明关键证据和质证意见,导致事实认定不准确,应予以指正。再审申请人主张土地权属来源正当,但申请登记依据未包含其主张的土地转让协议,成交确认书与存档不一致,再审事由不成立。
律师说法
办理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核心是权属来源材料真实、完整、前后一致。法院拍卖取得的房屋和土地,要以法院执行卷宗、拍卖成交确认书、裁定书为准,不能自行添加“含空地”“折合面积”等内容;历史遗留用地补办,要保留政府批复、征地补偿、罚款收据、划拨决定书等证据链条。遇到行政复议或诉讼,先核对登记档案与法院卷宗是否一致,再审查利害关系、受理程序、事实证据。裁判文书若未列明证据和质证意见,可在上诉或再审中要求说明采纳理由,但仅说理不足未必能推翻结果,需结合事实认定错误或主要证据不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四款。
案例索引
本文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96号行政裁定书。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先确认争议土地范围
把房屋、房屋项下土地、房屋后面空地分别列清楚,核对法院拍卖裁定、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地产权证、土地证记载的面积和四至,弄清楚哪一部分是司法拍卖取得,哪一部分是后来补办手续。
调取法院和登记档案
到法院调取执行卷宗,复制拍卖成交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委托拍卖书、成交报告书、查封笔录;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土地登记申请表、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卡、审批文件、缴费票据,重点看材料是否一致。
固定权属来源证据
收集临时土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表、征地补偿凭证、罚款收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政府批复、历史用地申报表等,原件丢失的到档案馆、国土部门、街道办调取盖章复印件。
制作证据清单
按权属来源、登记程序、利害关系、损失或影响分组,写清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页码,把法院卷宗和登记档案不一致的地方单独标注,形成对比表。
选择救济途径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及时上诉;对生效判决不服的,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涉及登记错误的,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或重新申请登记。
重视裁判文书说理
如果判决未列明证据、质证意见和采纳理由,在上诉状、再审申请书中逐项指出,要求法院说明为什么不采纳关键证据,并结合证据规则论证原判事实认定错误。
寻求专业帮助
土地登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专业性强,涉及历史遗留用地政策,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链和诉讼时效,避免只讲情理不举证据。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土地证被行政复议撤销了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一般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议决定或确认违法。起诉时要提交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土地登记材料、身份证明等,重点证明自己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以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或程序存在问题。
问题2:不动产登记材料虚假会有什么后果?
答:登记材料虚假可能导致土地证或不动产证被撤销,已经取得的权利也可能无法得到保护。行政机关在登记时负有审核义务,如果未尽审核义务把司法拍卖范围外的土地一并登记,复议机关或法院可以认定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等刑事责任。
问题3:裁判文书不写证据采纳理由怎么办?
答:一审判决如果没列明证据、质证意见和采纳理由,确实属于说理不充分。当事人可以在上诉或再审中重点指出,要求二审或再审法院全面审查证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但仅说理不足不一定直接改判,还要看是否影响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最好结合新证据或原判主要证据不足来主张。
问题4:土地登记利害关系人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可以。只要行政机关颁发土地证的行为可能影响其对土地的使用权益,就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后,会审查申请人资格、土地权属来源、登记程序等。即使没有正式土地证,持有临时土地使用证、建房审批材料、历史用地证明等,也可能证明存在利害关系。
问题5:司法拍卖取得的土地包括空地吗?
答:一般以法院拍卖裁定、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法院卷宗记载为准。如果法院只拍卖房屋和房屋项下土地,没有对房屋后面的空地进行查封、拍卖,那么买受人不能仅凭自己提交的成交确认书主张空地也归其所有。涉及空地补办手续的,要另行走历史遗留用地审批、征地补偿、行政处罚等程序。
问题6: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还能怎么办?
答: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审查是否符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也可以针对未解决的土地权属问题,在收集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后重新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若行政复议决定或原判决确有错误,还可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但要注意期限和证据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