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26年8月3日)
编者按:
2026年8月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 陈某诉某县政府行政补偿案
【裁判要旨】
行政行为作出并产生法律效力后,应维护行政行为的确定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减少行政争议的产生。为保证行政机关公信力,行政机关一般不应轻易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只有在原行政行为作出程序严重违法、依据的基本事实错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方可启动撤销程序自行纠错。行政机关为免除或者减少征收补偿责任而撤销原本合法的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
【基本案情】
陈某所有的房屋被纳入某县政府项目征收范围。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县政府作出包括房屋面积、单价、产权置换等内容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县政府未实际履行,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县政府履行补偿职责。诉讼中,某县政府以征收补偿决定中房屋面积有误等理由撤销了其已作出的补偿决定。陈某针对某县政府的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撤销决定。
【裁判结果】
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撤销决定。
案例二 某农牧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裁判要旨】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行政机关在启动征收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行政机关长期未履行征收职责的前提下,经被征收人申请履职后,行政机关仍采用多年前的补偿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当。
【基本案情】
2013年,行政机关对某农牧公司房屋所在片区实施旧城改造,并印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某农牧公司就部分经营房屋一直未能与政府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故该部分房屋未被征收拆除,行政机关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24年,某农牧公司向某区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区政府未作出答复。经某农牧公司申请复议,某区政府根据复议决定,于2025年适用2013年补偿标准对某农牧公司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某农牧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某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案例三 邢某诉某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后续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对于房屋价值的赔偿标准,应参照拆除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2009年,某重点工程综合改造建设项目获得国家批准。某市政府决定某区政府、某投资公司负责征地拆迁工作。邢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10年,某投资公司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对邢某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作出评估表,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900余元。2013年,某区政府将房屋补偿单价统一调整至每平方米3000元。2021年,某区政府在与被拆迁人未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邢某房屋。该强制拆除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邢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法院将邢某房屋的赔偿标准酌定为每平方米3600元。因邢某房屋已被拆除,不具备鉴定条件,二审法院经向不动产登记、统计等部门调查,并向房屋中介机构询价,认定2021年与邢某被拆除房屋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6000元。
【裁判结果】
判决某区政府按每平方米6000元的标准赔偿邢某房屋损失。
案例四 某砖厂诉某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案
【裁判要旨】
行政许可颁发后,许可的基础事实发生政策性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撤回或者变更已颁发的行政许可的,因该变化不可归责于行政相对人,该撤回或变更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该行政机关应予补偿。
【基本案情】
某砖厂登记成立并取得多孔砖制作、销售许可后,某政府为贯彻执行国家淘汰落后产业工业生产设备政策,向某砖厂作出责令其停止生产活动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通知,并告知其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升级,将依法关停取缔。某砖厂向某政府提交履行补偿职责申请,某政府认为该砖厂并未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进行生产,故无作出责令停产或关闭处罚的必要,但也不予补偿。某砖厂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责令某政府履行补偿职责。
【裁判结果】
责令某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案例五 某工贸公司诉某工业园区管委会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
管委会下设的平台公司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因管委会及平台公司尚未取得拟置换国有土地使用权,亦不具有划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职权,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对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而该部分约定无效。
【基本案情】
因某市工业园开发区建设需要,2013年11月,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下设的平台公司即某园区开发公司与被征收人某工贸公司签订《土地置换及附着物补偿协议》,约定对某工贸公司的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权等补偿7554余万元,对某工贸公司置换与被征收土地面积相等、价格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时预先扣除土地出让金及手续费500余万元。协议签订后,某园区开发公司依约将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款支付给了某工贸公司,而对置换土地部分约定,以其无法定职权、对方未提供被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权证明等为由,至今未履行。某工贸公司起诉某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某园区开发公司继续履行行政协议,为其置换与其被征收土地相等面积的国有建设用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置换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中的土地置换部分约定无效,某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等义务。
【裁判结果】
《土地置换及附着物补偿协议》无效,无法继续履行,驳回某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六 某公司诉某县政府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基于不同的事实重新作出与原处罚金额相同的处罚决定,不属于前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基本案情】
某公司的车辆在施工过程中撞到工人杨某,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某县政府经调查作出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行政处罚依据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某县政府重启行政处罚程序后,以新查明的事实为根据,作出与原处罚金额相同的处罚决定。某公司仍不服,认为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规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县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七 余某诉某县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裁判要旨】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需评估时,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基本案情】
2018年,省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将案涉余某房屋所在土地征为国有。2023年,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后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定了评估机构,同时向余某送达房屋分户评估报告表。余某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后,评估公司进行了复评。因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余某未在评估报告上签字,亦未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某县政府因未能与余某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于2024年依据评估报告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余某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八 解某诉某市住建局、某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检索后并不存在,法律无法强制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客观上不存在的信息。
【基本案情】
2021年,解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该置业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2024年4月,解某向某市住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行政复议后,某市住建局根据解某的申请向其提供了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情况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勘察合同、施工合同"等十一项信息。解某认为某市住建局未能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台账",遂再次向某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某市住建局负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后,对该申请核实审查的职责。而由此所产生的政府信息就是某市住建局在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预售资金核实审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相关信息,并无名称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台账"的信息。某市住建局对预售资金核实审查过程中的相关审批资料汇总后,向解某提供了包括"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情况表"在内的相关政府信息,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某市政府遂驳回了解某的复议申请。解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解某的诉讼请求。
供稿:行政庭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