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通话记录能认定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吗?
编者按:
债务纠纷中,仅提供双方通话记录,无通话内容佐证的,无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需举证证明通话内容为催讨债权,不能以高度可能性推定沟通事实,举证不足将无法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海南浙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张文学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最高法民申2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某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海南某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琼民终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关于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认定错误,同时本案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一)案涉《8XXXX船结算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是2022年4月15日,张某某于2022年6月29日接受了某某公司出具的《付款委托书》,并于2022年7月1日代某某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15万元。该行为可以证明双方达成新的还款合意,某某公司基于对张某某将继续依指示向案外人支付余款的合理信赖并未立即主张权利。故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应机械认定为2022年4月16日或2022年7月1日。(二)某某公司在原审提交的通话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即现股东王某某同张某某持续存在通话联系,虽通话内容无法直接提供,但该通话具有高度可能性涉及本案债权,在张某某未能举证证明该通话内容与本案债权完全无关的情况下,应作出对某某公司有利的认定即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三)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于2025年7月7日向张某某发送催款短信,张某某虽未回复,但并未否认收到该短信,亦不能认定其不同意履行该债务,故该行为同样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审查某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能否成立。
首先,关于本案诉讼时效起算之日。据原审查明事实,某某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8XXXX船结算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期造船款需于2022年4月15日前付清。同年6月29日,某某公司向张某某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张某某代其向案外人支付45万元,明确代付款项用于抵销张某某对某某公司的欠款。同年7月1日,张某某向该案外人转账1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8XXXX船结算协议》约定最后一期付款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付款委托书》虽然约定张某某向案外人的付款可以抵消对某某公司的欠款,但该《付款委托书》仅是双方合意对《8XXXX船结算协议》履行方式的变更。即便按照张某某最后一次履行之日即2022年7月1日起算诉讼时效,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亦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故原判决认定某某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相关通话记录可否发生时效中断效力的问题。某某公司曾向原审法院提交王某某与张某某的通话记录,拟证明王某某与张某某就本案债权有过沟通。同时主张该通话有高度可能性涉及本案债权,且张某某未就该通话与本案完全无关进行举证,故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某某公司应就通话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之效果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某某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间存在电话沟通,但对于电话所涉内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不能证明沟通内容涉及本案债权,故不宜据此认定本案诉讼时效中断。某某公司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某某公司短信催收行为效力问题。如前所述,本案诉讼时效即使自2022年7月1日起算,某某公司2025年7月7日向张某某的短信催收行为亦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不论该短信是否实际到达张某某处,均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综上,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某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以下评析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很多债权人误以为有通话记录就可认定催债、中断时效,这是典型的维权误区。司法认定重实质证据、不做主观推定,无内容佐证的通讯记录不具备法律效力。日常催讨债务务必留存完整凭证,固定时效中断事实,避免举证不足导致债权失效。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明确举证核心责任
牢记时效中断举证责任归债权人,主动收集、固定催债相关证据,杜绝仅凭通话、通讯记录推定时效中断的维权误区。
全面补强催债证据
整理通话录音、微信短信催款记录、对账单据、邮寄催款回执、证人证言等有效凭证,形成完整的债权催讨证据链。
筛查无效证据材料
剔除无内容佐证的通话记录、空白沟通记录等无效证据,避免因举证瑕疵导致时效中断主张不被法院采信。
核对时效中断节点
依据有效催债证据,精准确定每一次时效中断的时间点,重新核算诉讼时效存续周期,确认起诉时间合法有效。
规范提交诉讼证据
庭审中有序提交完整证据链,明确每份证据对应的催债事实,清晰佐证时效中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规避举证败诉风险
提前核查证据完整性,证据不足时优先通过书面对账、重新催款等方式补正,保障债权维权的时效合法性。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仅凭通话记录能中断时效吗?
答:不能,通话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存在通讯行为,无法佐证沟通内容,无法证明债权人主张过债权,不满足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条件。
问题2:无通话内容可以推定催债吗?
答:不可以,司法认定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能仅凭通话行为推定沟通内容为债权催讨,需债权人提供实质证据佐证。
问题3:时效中断需要哪些证据?
答:需要可证明催讨债权的实质证据,包括通话录音、聊天记录、书面催款函、对账协议等,仅通讯记录无法作为有效时效中断凭证。
问题4:债务人否认通话催债怎么处理?
答:债权人需自行补强证据,无法举证通话内容涉及债权催讨的,法院不会采信时效中断主张,依旧按原始时效认定案件事实。
问题5:口头沟通催债有效力吗?
答:有效,但需留存对应的沟通佐证,无任何凭证的口头催讨、单纯通话行为,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认定时效中断。
问题6: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答:由主张时效中断的债权人承担,债权人无法举证催债事实的,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