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著作权法的边界在哪里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   查看:0

编者按:

天津高院判决深刻阐释了人工智能与著作权法的互动关系。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的智力创作成果,当AI生成内容的表达性要素由算法决定且人仅输入简单指令时,该内容不属于作品。本案以人的实质贡献为标尺,划定了AIGC受版权保护的边界,既防止技术滥用侵蚀公有领域,又为真正的人机协作创作预留空间,对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知识产权制度协同发展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仅8个提示词生成AI啤酒配图,属“思想”范畴不享有著作权

杜某某与某生物细胞技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案外人甘某某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生成一张“啤酒”图片,其将该图片发表在“小红书”平台中,并与原告约定由原告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以及相关维权权利。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甘某某使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涉案图片过程中仅输入了8个提示词,上述行为相对于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图片中的线条、色彩、造型等表达性要素而言,属于“思想”范畴;结合法院使用同一模型和相同提示词所做重现实验可知,模型使用者难以在具有随机性的结果输出之前预见到“表达”的具体内容。综上,本案甘某某的智力投入属于“思想”范畴,涉案图片的表达由人工智能模型通过算法生成,甘某某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原告亦无法继受取得相应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独创性认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以“人的实质贡献”为衡量因素,判断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场景下,模型使用者的智力投入能否决定图片的表达性要素,进而认定模型使用者是否实施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创作行为,以及生成的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本案裁判有利于推动AIGC技术和版权保护制度协同发展,为AIGC技术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

  来源:天津高院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著作权法只保护人的创作吗

答:核心保护的是人的智力创作成果,若表达由机器自主生成且人未作实质贡献,则通常不纳入保护范围。

问题2:AI技术会冲击传统版权制度吗

答:确实带来挑战,但司法实践通过强调人的实质贡献,在鼓励技术创新与维护版权秩序之间寻求平衡。

问题3:人机协作创作如何认定权属

答:需审查人的贡献是否实质决定了表达性要素,若人仅提供简单指令而机器自主生成,则可能不构成合作作品。

问题4:简单使用AI工具算创作吗

答:若仅输入基础提示词、未对表达性要素作出实质性选择和安排,通常不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

问题5:未来AI生成物会逐步获得保护吗

答:可能通过特别立法或邻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利益,但传统著作权法仍以人的创作为核心,边界短期内不会根本改变。

问题6:企业如何合规使用AIGC内容

答:应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区分创作与辅助工具使用,对重要内容进行人工实质性修改,保留创作过程证据,降低法律风险。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