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学生被锁宿舍楼内情急跳楼,责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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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学生因睡过头被锁宿舍楼内,为赶去上课情急翻越二楼栏杆跳下。宿管员锁门未尽检查义务,老师未及时核查出勤。但学生选择危险方式应对,法院认定学生主责、学校次责。

学生在校坠楼摔伤,如何界定学校的责任?

  一名初中生被锁学校宿舍楼内

  为赶去上课

  情急之下从二楼栏杆翻越跳下

  不幸摔伤

  这起意外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01.案情简介

  某日晚,13岁的某中学学生农某因睡过头,错过晚课时间,被锁在宿舍楼内。为赶去上课,农某翻越宿舍楼二楼栏杆跳至一楼,不慎摔伤。校方及农某家长得知情况后,将农某送往医院。经诊断,农某因坠楼导致腰椎骨折、足部挫伤,需住院治疗20天、绝对卧床休息两个月,其骨折伤情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此次事故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经济损失。事后,农某将该中学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查,该中学日常有通过讲座、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但宿舍楼未安装必要报警设施,宿舍楼二楼以上没有设置急救电话;事发当日,宿管员没有认真检查学生是否已全部离开便锁门,且老师未能在上晚课后及时到教室检查学生出勤情况。

  02.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该校是否需要对农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需担责,双方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农某已年满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攀爬出栏杆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安全认知意识和判断能力。其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下,不顾及个人安危翻越二楼栏杆跳下一楼的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农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中学系学校的管理者,学校硬件安全防护措施、校园安全事故救助等均属于学校管理的职责范围。本案中,学校未在宿舍楼内安装必要报警设施和设置急救电话,同时宿管员、老师亦怠于检查学生安全,故学校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监管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纠纷起因、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认定对农某因受伤所产生的各项损失,由某中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农某自行承担。

  03.法官说法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发育、风险辨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存在本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相应两类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作了区别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辨识与风险防范能力,且举证能力更强,故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由受害方举证教育机构未尽职责。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如果受害方不能举证证明的,则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安全无小事。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教育机构应加强教育、管理,尽责履职;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也要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尽可能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侵权,当事人应注意保存证据,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被锁宿舍楼里出不去,学生跳楼算紧急避险吗?

答:不算完全紧急避险。上课迟到不属于正在发生的危险,跳楼方式超出合理限度,仍属自身过错。

问题2:宿管员锁门导致学生跳楼,学校赔多少?

答:本案学校赔20%。宿管员过错是诱因,但学生选择跳楼是主因。

问题3:老师没查考勤,学生跳楼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答:有部分责任。老师未及时发现学生缺勤,延误了救助时机,属于管理疏忽。

问题4:学生被锁后能不能砸门而非跳楼?

答:砸门可能更合理。跳楼危险性远超破门,法院会评价学生是否选择了最小损害方式。

问题5:情急之下跳楼受伤,法院会同情学生吗?

答:会酌情减轻学校责任但不会免除学生自身主要过错,毕竟学生已具备风险判断能力。

问题6:学校锁门制度合法吗?

答:锁门管理本身合法,但执行时必须确保无学生滞留,否则构成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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