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毕业前入职 实习与就业界限厘清
编者按:
临近毕业的在校生提前入职,是实习还是就业?本案明确,并非所有在校生工作都算实习。以就业为目的、签订包含劳动法核心条款的合同、接受公司日常管理,就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简单的实习或勤工助学,公司不能以在校生为由逃避法律责任。厦门一在校生起诉某公司,要求支付工资等,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临近毕业不少在校生提前入职务工
实习与就业该如何界定?
近日
翔安法院审结一起
在校生劳动争议案
明确在校生劳动法律边界
保障青年就业合法权益
实习还是就业?
法院判决厘清在校生劳动关系边界
据悉,在校生小秋与A公司(化名)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依据劳动法订立,明确约定工作期限、岗位、薪资、五险一金等核心用工条款。
后续双方产生用工纠纷,小秋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社保登记。
庭审中,A公司辩称小秋为在校生,无劳动主体资格且未正式入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秋则表示,自己临近毕业,入职是以就业为目的,并非课余实习。
该案争议焦点为:未毕业在校生能否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劳动部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业余勤工助学,不可扩大适用所有在校生。
本案中,小秋以就业为目的务工,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虽未冠名劳动合同,但具备法定劳动合同核心要素,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因小秋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企业按月计发工资,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法院判令该公司为小秋办理社保登记并支付相关费用,目前判决已生效,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明晰用工认定标准
守护应届生求职权益
法官表示,勤工助学与就业务工性质不同,法律未排除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满足三项条件即可认定劳动关系: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受用工管理、获取劳动报酬;劳动属于公司业务范畴。
法官提醒求职学生,需区分实习与就业,签订书面合同;留存考勤、工资流水等维权证据;求职疑问可向相关部门咨询,明晰自身权益。同时警示用人单位,不可借在校生、实习名义规避用工义务,需依法合规用工,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海峡导报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公司说我是实习生不是正式员工,不给交社保合法吗?
答:不合法。如果你全职工作、接受管理且以就业为目的,即使公司称你为实习生,法院也可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必须交社保。
问题2:大四实习期跟公司签了协议,还能主张劳动关系吗?
答:关键看协议内容和实际工作模式。如果协议约定固定薪资、考勤管理,且工作内容是公司核心业务,可以主张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问题3:如何判断自己是在实习还是已经构成就业?
答:看三点:是否以毕业后留用为目的、是否接受全职化管理、是否获得固定劳动报酬。以就业为目的的全职工作更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问题4:公司在校生协议里写了不构成劳动关系,还有效吗?
答:该条款可能无效。劳动关系认定看实质而非名称,如果实际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法院会依据事实认定,不因合同条款而改变。
问题5:应届生入职前需要特别注意合同里的哪些条款?
答:注意工作期限、岗位职责、薪资数额、五险一金缴纳、解除合同条件等核心条款,这些是认定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问题6:入职三个月公司以我未毕业为由辞退,能要赔偿金吗?
答:如果已认定劳动关系,公司违法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建议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