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编者按:该案例揭示了住房租赁市场在环保与健康监管方面的薄弱环节。甲醛作为典型室内污染物,其释放周期长、危害大,但现行租赁合同往往缺乏强制空气质量条款。司法裁判虽能事后救济,却难替代事前预防。建议推动出租房空气质量强制披露制度,并将环保检测纳入租赁备案流程,从源头降低健康风险。
颜某诉李某某甲醛超标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通过中介公司将其房屋出租给颜某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一年,租金每月1650元。同时约定,出租人隐瞒该房屋重大瑕疵或者该房屋存在交付时无法发现的重大隐患,承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有其他损失由违约方据实承担。颜某入住后,闻到很浓的甲醛味,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室内甲醛超标178%-200%,二甲苯部分超过国家限定标准。颜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及押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出租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符合居住标准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现承租人颜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存在甲醛严重超标的情形,鉴于甲醛系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危害承租人的身体健康,故李某某出租不符合居住标准的房屋,构成根本违约。法院认定颜某有权解除合同,李某某应当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也明确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上述规定旨在充分保障承租人的人身健康安全,出租人不能以事先看过房、明知房屋装修时间较短等,来对抗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撰稿单位:锡山法院(来源于无锡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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