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经营者未准确告知消费者演出的重要信息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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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24   查看:1028

编者按:

经营者未准确告知消费者演出的重要信息构成违约——杨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平台应以显著方式标识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演出门票的重要信息。如平台未在售票时事先告知消费者此类重要信息,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退票。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在被告某公司经营的平台上购买了一张某歌手的livehouse演

经营者未准确告知消费者演出的重要信息构成违约

——杨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平台应以显著方式标识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演出门票的重要信息。如平台未在售票时事先告知消费者此类重要信息,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退票。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在被告某公司经营的平台上购买了一张某歌手的livehouse演出门票,下单页面显示演出时间、价格和“不支持退”等信息,购票完成后的订单详情页面显示“无座位”。原告认为无座影响观演体验,随后向平台申请退票,但平台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退还购票款。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针对演出门票,观演中有无座位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观演体验。被告未在下单页面告知原告有无座位信息,构成违约,而原告在演出开始前一个月即向被告申请退票,且涉案门票并未实际使用。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全部购票款。

  典型意义

  在线销售的演出门票中,消费者获取演出重要信息主要依赖于经营者展示的票务信息。本案有利于规范演出票务平台的经营行为,督促演出售票平台及时、准确展示与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门票相关的票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来源于2025年1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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