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平台就非自营业务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担责事由时不应承担责任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5-01-24   访问量:1044

编者按:平台就非自营业务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担责事由时不应承担责任——凌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消费者通过在线文旅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且权益受损的,只有当平台经营者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对消费者作出有利承诺,或者明知、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

平台就非自营业务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担责事由时不应承担责任

——凌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消费者通过在线文旅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且权益受损的,只有当平台经营者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对消费者作出有利承诺,或者明知、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凌某在某公司运营的平台上预订联程机票。凌某到达机场后发现第一程机票被挂起,无法乘坐,遂联系了平台询问原因。平台联系出票方、航空公司后,航空公司表示该机票系“机场柜台挂起”“要解挂之后才能够使用”。平台经营者将上述信息反馈消费者。消费者另行购买机票出行,并将平台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因此额外产生的住宿费用、机票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已经公示了涉案机票出票方的信息,凌某应当能够认识到与其进行机票订购交易的相对方、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相对方均非本案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平台经营者如果存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明知、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应当依法就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方提供了出票方的主体信息,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其他法定担责事由。在本案纠纷发生后,积极联系出票方、航空公司沟通解决方案,尽到了平台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机票价款、支付额外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我院审理的在线文旅消费纠纷案件显示,一部分消费者仅起诉平台经营者的案件所涉业务为非自营业务,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半数以上的该类案件中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平台存在法定担责事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提示消费者,在预订产品的过程中,仔细查看销售页面信息,充分了解各方主体身份;在发生纠纷后,准确辨识责任主体,降低诉讼维权成本。(来源于2025年1月2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本文标签: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邓杰律师

专业

专注执业领域事务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邓杰,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各类型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扫一扫,存名片

邓杰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邓杰律师qq

QQ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邓杰律师微信

微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