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编者按:陈某与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不当得利纠纷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冀0133民初2873号 原告:陈某。 被告:郭某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陈某与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不当得利纠纷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冀0133民初2873号
原告:陈某。
被告:郭某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24日,硒芯科技APP平台客服带着原告在该平台投资,在客服的“指导”下,按照客服要求原告用手机将一笔资金30000元通过本人陈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6217********的账户转账被告的银行卡账号上(即被告郭某某在中国银行开卡支行账号为6216********账户),这笔转账有附件银行流水单为证。当本人在该平台提现时,平台以数据出错修复为由,提款失败。此笔款项后续原告无从知晓,原告和被告人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原告认为被告所收的此笔款项都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因此提起此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郭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其接听了冒充淘宝客服的电话后,加了客服微信并被拉到微信群做任务,下载了投资理财平台硒芯科技APP。2023年4月24日,原告根据微信名为“数据库-欧普瑞”的平台客服引导进行操作,原告陈某通过手机转账方式将30000元款项转入被告郭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6216********)。随后原告提现时发现平台已经关闭,当天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报案,案件受理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原告陈某出具了民事诉讼建议函,告知其被告郭某某因涉嫌帮信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已刑事判决,没有获得退赔,公安机关只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能强制要求涉嫌犯罪的卡主进行民事赔偿,建议受害人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3日出具刑事判决书,认定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承担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的刑事责任。该刑事判决书查明,2024年4月24日郭某某将以自己名义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手机银行提供给他人用于刷流水、配合转账并获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原告陈某系被害人,本案30000元款项属于被告郭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涉案流水范围。
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明细、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民事诉讼建议函、(2023)豫1328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郭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并从中获利,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当就其过错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案由并非不当得利纠纷,而是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违法转账并从中获利,致使原告的款项无法收回,在原告被骗所受损失未得退赔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郭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市赵县**号,邮编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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