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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市监局仅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举报人可否要求对举报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并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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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4   访问量:1116

编者按:米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奖励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米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在某公司购买的即食海参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要求查处案涉商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并给予奖励。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认为该公司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

米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奖励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米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在某公司购买的即食海参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要求查处案涉商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并给予奖励。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认为该公司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等内容,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后向米某进行了书面答复,并以该公司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为由,决定不予奖励。米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米某举报投诉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米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核心目的是要求加重对某公司的处罚进而获得奖励。法律赋予相对人投诉举报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了查处职责,米某在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对于其举报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并予以奖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米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依法支持合法监督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行政主管部门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的义务。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履职处理,如果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了相关事实,并将据此作出的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即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系投诉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服,要求加重对被投诉人的处罚,因未有应对被投诉人加重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裁判既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支持了经营者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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