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员工朋友圈骂公司被判道歉,这3种网络“讨伐”行为最危险
编者按:
结合本案,法院归纳出三种最容易触犯法律的网络“讨伐”行为:一是使用“辣鸡”“恶心”等明显侮辱性词汇;二是泄露公司网店密码等运营信息;三是对公司产品进行恶意评价或差评。这些行为均可能导致被判朋友圈道歉并赔偿。员工离职后在网上诋毁前公司?法院:朋友圈致歉并赔偿!
离职引发不愉快
员工便在网上发帖“讨伐”
甚至泄露公司各平台账号密码
前往公司淘宝店铺给予恶意评论
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8日
从事电商运营的小李从公司辞职
因工作交接与绩效工资结算的先后顺序
与公司发生争议
几番协商无果
小李决定用自己的方式“维权”
先后通过多个客户微信群、
微博直播间、公司网店等平台
发布“讨伐”公司的言论
如“恶心人的网红公司”“辣鸡公司”等
并泄露公司运营信息和数据密码
对公司淘宝店铺产品
进行恶意评价致其下架
公司遂诉至法院
以侵犯法人名誉权为由
要求小李在朋友圈公开道歉一个月
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万余元
小李认为
自己的行为是因为公司拖欠绩效不予结算
无奈之下才在各平台发布情况说明
不存在造成公司名誉权损失的行为和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小李与原公司发生纠纷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
但其在多个网络平台恶意发表不当言论
使用了带有明显侮辱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词汇
且无法证明其言论的客观真实性
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同时小李泄露公司运营数据
和平台密码、恶意点评商品
损害了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信赖
造成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
其行为对公司名誉造成了损害
至于造成的损失
由于公司难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经营损失
与小李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对其经营损失
法院不予支持
对其主张的法人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法院注意到
公司为维护声誉和商业信息
恢复各网络平台密码、运营数据
及为诉讼进行证据保全、聘请律师
均产生了相关的成本费用
这些费用是为制止侵权行为
支付的合理开支
综合考虑各因素
法院判决
小李在其微信朋友圈
连续七日刊登致歉声明
并赔偿公司2万元
法官心语
一、网络名誉权侵犯如何认定?牢记三点
网络时代,利用微信、直播间等各类信息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对他人造成侵权行为的现象屡见不鲜。《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那么,如何认定构成网络名誉权的侵权呢?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2.毁损名誉的言论必须有特定指向;
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须为第三人所知晓。
具体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内容、发布途径、双方关系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二、理性冲浪,网络言论需谨记原则
冲浪虽自由,原则记心间。网络平台的建立,作用在于方便联络、便捷生活、沟通交流,但需掌握合理尺度,如果因一时泄愤侵犯他人名誉或隐私,不仅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严重的是触犯法律造成侵权。虚拟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更应谨言慎行,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三、合理维权,积极寻求司法途径保护
劳动纠纷中,“打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可能因为一时情绪选择利用网络平台发泄“维权”。
然而,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也需牢固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可在保存证据的前提下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寻求司法途径保护。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民事审判庭
文字:曹艳梅、郁玥
来自“浦江天平”公众号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三种最危险的网络讨伐公司行为是什么?
答:第一,使用侮辱性词汇辱骂公司;第二,泄露公司运营数据、平台密码等核心信息;第三,对公司的产品进行恶意评价或差评。
问题2:为什么“恶意差评”被认为是危险行为?
答:因为恶意差评直接针对公司的核心业务,能迅速影响产品信誉和销量,造成公司社会评价的严重下降,性质恶劣。
问题3:如果我只在朋友圈骂,设置仅部分人可见,危险吗?
答:依然危险。只要被第三人看到,就满足“为第三人所知晓”的侵权要件,法院同样可以判决你在朋友圈道歉。
问题4:法院判“朋友圈致歉”,具体怎么执行?
答:法院会要求被告使用自己的微信账号,在朋友圈公开发布法院审核过的致歉声明,并保持连续多日不删除,让所有好友都能看到。
问题5:如果员工拒不执行“朋友圈道歉”的判决,会怎样?
答: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能通过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的方式来执行,费用由该员工承担。
问题6:这个案例会上“热搜”,说明什么问题?
答:说明公众高度关注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问题,也警示所有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行使表达权的人都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