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评论越界了吗?本案划出网络发言边界
编者按:
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法律保护消费者基于事实进行客观评价的权利,但一旦评论中包含侮辱性词汇或捏造的“黑社会”、“敲诈勒索”等不实信息,就超越了合法边界,构成侵权。网络泄愤引官司,发言越界需担责
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社交媒体上表达观点也愈发普遍。然而,一旦表达失控,便容易滑向侵权的法律红线。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马某因经济纠纷在社交媒体评论区发布不当言论,法院依法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7000元。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底,马某因新店开业需要,添加店家李某微信协商充气拱门租赁事宜。双方约定马某于2022年12月14日、15日以1300元的价格向李某租赁使用充气拱门两天,后马某支付了定金500元。
2022年12月14日,李某按约将拱门摆放至指定位置。马某表示这两天无法使用,自行将拱门收起,并提出延至当月21号使用。12月22日,李某询问何时可以撤走拱门,马某以未使用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并表示如要收取尾款,需允许其在下一周末使用两天。
2022年12月23日,李某前往马某处收取尾款并要求归还拱门未果,遂报警处理,但马某仍未配合归还。此后,马某通过微信发送信息和拨打语音电话的方式多次辱骂威胁李某,并在李某网店评论区发布侮辱性文字以及“黑社会”“讹诈”“敲诈勒索”等不实言论。李某遂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马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后,多次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故意辱骂李某,并在李某的社交媒体评论区使用不当言辞进行贬义性的评论,故意贬损李某的名誉,必然导致社会民众对李某的名誉产生负面、消极的评价,故法院认定李某的名誉权已遭受马某的不法损害,马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本案中,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但其确因取证维权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其相关经营活动亦可能受到上述侵权行为的不利影响,故法院认定马某应酌情赔偿李某相关经济损失。
综上,龙华法院依法判决马某登报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5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言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马某因合同纠纷心生不满,转而通过社交媒体公开发布针对店家的
侮辱、诽谤性言论,其行为已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大市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切忌为宣泄情绪采取网络攻击等违法方式。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怎么区分我给的是差评还是诽谤?
答:差评是基于真实消费体验的主观感受,比如“我觉得服务态度不好”。诽谤是捏造客观事实,比如谎称商家“卖假货”、“使用地沟油”,且无法提供证据。
问题2:我在网上给商家打差评会被告吗?
答:如果您的差评是基于真实的交易体验,内容客观、语气平和,即使言辞激烈,也受法律保护,不会被告。但如果差评中包含侮辱、诽谤内容,商家就有权起诉。
问题3:评论商家“骗子”算侵权吗?
答:大概率算。除非您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商家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否则“骗子”一词带有明显的贬义和定性,超出了合理评价范畴,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问题4:在网上曝光无良商家要注意什么?
答:必须确保所述内容完全真实且有证据支持,不要使用辱骂、侮辱性词语,目的应限于提醒其他消费者和敦促商家改进,而非泄愤。建议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再曝光。
问题5:对方说“有种来告我”怎么办?
答:这句话本身就是一种挑衅,但通常不构成法律上的威胁。最好的回应就是“如你所愿”,果断整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6:法律上如何定义“捏造事实”?
答:指发布或传播不存在的、虚假的信息。关键在于信息是“虚假的”。比如,本案中马某说李某是“黑社会”,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这就构成了捏造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