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规则与过失相抵原则的规范适用研究
编者按:
从侵权法理论视角审视,本案核心在于好意同乘与过失相抵的规范竞合。刘某无偿搭乘且明知张某无驾驶资格,构成自甘风险行为。法院酌定其自担5%责任,体现对受害人过错与侵权人责任平衡的精细考量,为同类案件提供责任分担的裁判范式。未满16周岁不能骑行电动车且不能载人
——刘某诉李某、某环卫公司、某保险公司、张某及其父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环卫公司工作人员,驾驶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与张某(15岁)驾驶的标准电动自行车(搭乘14岁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张某受伤。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刘某与张某系同学室友。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方赔偿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及检查费、辅具定制费共计3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后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在本案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和划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据此,李某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系未成年人,依法由其父母承担本案交通事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与张某系同学关系,属于好意搭乘,且刘某应当知道张某未满16周岁不能骑行电动车且不能载人,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综合考虑案件情况,酌定刘某承担张某应承担20%责任比例中的5%的责任。李某为某环卫公司员工,李某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某环卫公司承担。
案涉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者险”)等险种,故某保险公司公司依法应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及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部分,由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环卫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外80%赔偿责任,张某父母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外15%的赔偿责任,刘某自担5%的责任。
典型意义
交警管理部门对事故原因分析认为张某未年满16周岁驾驶机动车和不按规定载人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张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六)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之规定。张某未年满16周岁不能骑行电动自行车且不能载人。刘某已满12周岁,也不应再乘坐电动自行车。
现实生活中,中学生未依法按规定骑行电动车,结伴骑车载人出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较为常见。本案警示广大中小学生:不仅驾驶人要严守骑行年龄及载人规定,乘车人也需拒绝违规搭乘,共同筑牢交通安全防线,避免悲剧发生。(来源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6年3月30日发布两起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什么是好意同乘及其法律效果?
答: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可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但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问题2:过失相抵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受害人须有过错、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可量化。
问题3:未成年人有注意义务吗?
答:有,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对明显危险应具备基本认知和避让能力。
问题4:违法搭乘是否属于自甘风险?
答:属于,明知违规仍搭乘可认定为对危险的自愿承担,应减轻侵权人责任。
问题5: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吗?
答:是,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除非证明尽到监护职责。
问题6:侵权责任如何公平分担?
答:综合考量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