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非“万能钥匙”,律师代理如何规避“滥用”风险
编者按:
以往作为拖延诉讼“利器”的管辖权异议,正面临法院越来越严格的审查。本案中被告的“前科”成为法院认定其滥用的关键。这警示我们,作为代理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建立在审慎的事实和法律分析基础上。若为迎合当事人拖延心理而轻率提出,不仅可能被法院不予审查,导致策略失效,更可能使当事人面临司法制裁,徒增诉讼成本与风险。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法院不予审查!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定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拖延诉讼时间、转移财产等,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了司法资源,这种做法实不可取。近日,罗庄区人民法院盛庄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对被告发出了《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通知书》
基本案情:
原告某混凝土公司诉被告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已送至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发现,在本院审理原告某钢材公司与该被告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被裁定驳回。本案与前案涉及同一工程的供货纠纷,案涉 工程位于临沂市罗庄区,本院明显享有管辖权,被告某工程公司在本案中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系滥用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承办法官遂及时做出书面决定对被告某工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案件审理正常进行。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超越管辖区异议的行使界限,在明知管辖权异议缺乏依据的情况下,为拖延诉讼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浪费了司法资源,更背离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初衷。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应当严格审查理由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足,对于滥用权利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保障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合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遵守诉讼义务。
法条链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用)》第三条: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
(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二)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
(三)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四)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的,应当在三日内将不予审查理由书面告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律师在什么情况下不宜提出管辖权异议?
答:当案件管辖明确、无任何争议,或当事人仅为拖延时间而提出时,律师应提示风险并建议放弃。
问题2:如何判断管辖权异议是否会被认定为滥用?
答:关键看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反复就同类案件提出异议等恶意情节。
问题3:法院的关联案件查询对律师有什么影响?
答:这意味着律师在提出异议前,必须检索当事人是否有类似前科,否则可能因“明知故犯”而被认定为滥用。
问题4:一旦被认定为滥用,律师可能面临什么?
答:可能面临法院的训诫,也可能因未尽到审慎代理义务而遭到当事人的投诉或追责。
问题5:律师如何向当事人解释管辖权异议的新形势?
答: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不再是稳赚不赔的拖延工具,反而可能适得其反,应引导当事人将精力放在实体抗辩上。
问题6: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提无依据的异议,律师该怎么办?
答:律师应做好书面风险告知,并明确告知当事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留存沟通记录,以规避自身执业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