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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遗漏评估鉴定费处理,构成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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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7   访问量:1017

编者按:评估鉴定费性质属于诉讼费用负担范畴,原审法院遗漏确定评估鉴定费如何负担,不构成遗漏诉讼请求。评估鉴定费的负担问题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根据案件事实并综合当事人胜诉、败诉情况依职权决定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故对某1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哈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民申28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密某某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哈密某某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哈密市某某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原哈密市某某质量监督站)。

  再审申请人哈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省建院)、哈密某某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设计院)、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某某公司)、哈密市某某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终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1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某某设计院、广东某某公司、哈密市某某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某1公司对案涉项目不能及时竣工验收不存在过错。二、原审判决对于损失赔偿金额的认定显失公平。损失具体明细如下: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1500万元产生的利息5394593元。该贷款发生于案涉工程竣工之前,由于某1公司没有按期偿还进行了多次展期,2016年展期时应贷款方要求,将借款人改为哈密市某某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瑞酒店),但抵押物仍是某1公司的房产,还款主体仍是某1公司。现补充提交某1公司与哈密市商业银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抵押合同》,证明某1公司就该1500万元贷款向哈密市商业银行提供抵押担保。2.除车库和酒店,剩余房产评估的商品房租金损失12334536元。3.车库和酒店的租金评估价值8303741元。4.现水箱材料费、现水箱管道改造及安装费合计73.4万元,是某1公司为了完成盖章备案被迫进行的重复性投资,应予赔偿。5.为维护大厦正常运转进行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5685643元。6.某1公司无法正常营业造成拖欠员工工资57285元。7.某1公司欠施工单位工程款25662895.38元,应支付截至2019年7月1日的违约金9366956.81元。8.无营业发生暖气费用519569.18元。9.某某设计院欠购房款7053400元,扣除承诺折抵的勘查、设计(变更)、监理等费用240万元,实际欠4653400元;依据合同约定产生违约金1163350元;欠物业管理费、暖气费等费用485128.4元。10.鑫嘉瑞大厦外包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5588874元。11.根据与新疆某某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所产生的余款及违约金合计83.1万元。12.某1公司无法向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证明产生的违约金合计486394元。以上共计55604470.39元。三、原审判决未对评估鉴定费44000元进行处理,遗漏诉讼请求。四、本案程序具有明显瑕疵。本案从发生到审理,明显偏袒某某省建院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某某省建院提交书面意见称,某1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生效后,某1公司与某某省建院达成执行和解,某某省建院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裁定驳回某1公司的再审申请。二、某1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但一审判决已被改判,并未生效。三、某1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改判赔偿损失55604470.39元,超过其二审上诉请求。四、原审判决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因某1公司并未主张评估鉴定费承担。五、某1公司主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未明确指出如何适用法律错误。六、本案不存在据以作出原审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七、某1公司未举证证明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八、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以及某1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申请再审错误。九、某某省建院在竣工验收过程中不构成侵权,某1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某某省建院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不能成立,其主张的55604470.39元损失赔偿金额不应予以支持。

  广东某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某1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一、评估鉴定费承担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处理事项,不属于诉讼请求,且某1公司上诉时并未提出评估鉴定费承担,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另可由二审法院出具补正裁定,本案不需要启动再审程序。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三、某1公司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本案系就某某省建院等是否存在迟延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加盖印章导致工程迟延验收备案而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某某设计院、广东某某公司与某某省建院存在一定关联关系,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三者人格混同。从法律关系来看,某某设计院与某1公司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广东某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监理单位,某某省建院系设计单位,原审判决判令某某省建院承担因未积极配合盖章而侵害某1公司合法权益的责任,未认定某某设计院等构成侵权,并无不当。原审已查明,某1公司接到原哈密市伊州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16年10月14日、10月22日两份整改通知后,未及时整改,存在过错,故其关于不存在任何过错、应由某某省建院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损失赔偿金额的认定问题。某1公司一审诉请损失为67660998.97元;一审判决支持了8139639.24元;某1公司对于一审判决大部分予以认可或称将另行主张,其上诉请求增加支持损失13817697元;二审改判减为支持3423404元;某1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应赔偿损失55604470.39元,超过其上诉请求。对于某1公司申请再审超过其上诉请求部分,基于禁反言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具体包括:1.为维护大厦正常运转进行民间借贷利息5685643元;2.某1公司无法正常营业造成拖欠员工工资57285元;3.无营业发生暖气费用519569.18元;4.某某设计院欠购房款4653400元;依据合同约定产生违约金1163350元;欠物业管理费、暖气费等费用485128.4元;5.鑫嘉瑞大厦外包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5588874元;6.根据与新疆某某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所产生的余款及违约金合计83.1万元;7.某1公司欠施工单位工程款金额25662895.38元,应支付截止2019年7月1日的违约金9366956.81元。此外,某1公司申请再审新增一项诉讼请求,即某1公司无法向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证明产生的违约金486394元,其在原审并未主张,亦不予支持。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贷款1500万元产生利息5394593元的问题。经查,某1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人民币资金抵押合同》显示:2013年8月12日,某1公司与哈密市商业银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7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还款帐户名称系某1公司。2015年10月20日,某某瑞酒店与哈密市商业银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还款帐户名称系某某瑞酒店。2016年10月18日,某某瑞酒店与哈密市商业银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18日,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还款帐户名称系某某瑞酒店。2017年10月19日,某某瑞酒店与哈密市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将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4日的借款1500万元中尚未清偿的1350万元展期至2018年7月18日。上述借款合同的用途均为流动资金周转,合同内容看不出与案涉工程的关系,第一份某1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金额、借款期限、还款帐户名称与第二份某某瑞酒店作为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金额、借款期限、还款帐户名称均无法直接对应衔接。某1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不等于其就是借款人。原审判决未予支持某某瑞酒店作为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产生的利息,并无不当。

  关于影响某1公司商住及地下室商业资产的正常租售损失,包括商品房租金12334536元,以及车库和酒店租金8303741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在2018年8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某1公司已就部分商住房对外租售,故其主张全部商住房租金损失不能得到支持。二审法院根据案涉房产实际租售情况对一审判决支持的损失金额予以减少,有事实依据。某某瑞酒店系独立法人,某1公司代其主张车库和酒店的租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现水箱材料费、现水箱管道改造及安装费73.4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该项费用系某1公司变更设计在房顶安装水箱后进行整改产生的费用,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某1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本案程序具有明显瑕疵。对此,某1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存在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形,亦未举证证明据以作出原审判决的法律文书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四、关于评估鉴定费问题。评估鉴定费性质属于诉讼费用负担范畴,原审法院遗漏确定评估鉴定费如何负担,不构成遗漏诉讼请求。评估鉴定费的负担问题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根据案件事实并综合当事人胜诉、败诉情况依职权决定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故对某1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某1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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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各类型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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