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编者按:放弃继承有时限,不可“事后诸葛亮” 儿子突然离世 生前好友追讨借款 父母庭后声明放弃继承儿子遗产 能否免除还款责任? 案情回顾 李某与王某系多年好友。此前,李某因需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10万元。出于信任,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王某通过转账方式将10万元交付给李某。后李某不幸去世,其父亲李某一、
放弃继承有时限,不可“事后诸葛亮”
儿子突然离世
生前好友追讨借款
父母庭后声明放弃继承儿子遗产
能否免除还款责任?
案情回顾
李某与王某系多年好友。此前,李某因需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10万元。出于信任,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王某通过转账方式将10万元交付给李某。后李某不幸去世,其父亲李某一、母亲郭某、妻子张某为法定继承人,李某的遗产是一辆汽车及某某公司的若干股权,车辆由李某的父母继承并实际使用。
王某得知李某去世后,向李某的家属主张债权未果,遂依法将李某一、郭某、张某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清偿李某所欠10万元债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之间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被告李某一、郭某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声明,意图通过自愿放弃对儿子李某所有遗产的继承权来规避承担儿子生前债务的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明确并进入清偿阶段后,才声明放弃继承权,此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不得作为逃避债务手段;且庭审查明继承人实际继承并占有使用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部分财产。因此,其声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产处理前”这一关键时间节点要求。据此,法院对李某一、郭某当庭提出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认可。作为李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履行处理李某债务的职责,故李某一、郭某、张某三人均负有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某债务的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律为遗产继承与债务清偿设定了明确的界限。万载法院通过对本案审理,依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合理平衡了继承人的责任范围。这既体现对逝者的尊重,也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更是对诚信、法治、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诠释。提醒公众在处理继承事务时,务必了解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来源:万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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