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编者按:个体工商户变更字号、经营者后,新经营者应否承担变更前的债务?|廌小鹭说案 受让饭店(个体工商户)后, 之前饭店的借款需承担吗? ☝ 点击观看廌小鹭说案 图片 A饭店是孙某作为经营者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孙某经营期间,A饭店与银行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经营者孙某作为共同借款人。银行依约向该
个体工商户变更字号、经营者后,新经营者应否承担变更前的债务?
廌小鹭说案
受让饭店(个体工商户)后,之前饭店的借款需承担吗?
基本案情
A饭店是孙某作为经营者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孙某经营期间,A饭店与银行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经营者孙某作为共同借款人。银行依约向该饭店以及经营者孙某的两个账户共计打款八十余万元。合同到期后,A饭店和孙某未按期履约。
后,孙某转让该饭店给李某。孙某与李某签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约定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故意隐瞒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如有,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日,李某对该饭店的字号、经营者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银行为主张权益,遂将该饭店以及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本金、偿付利息等。
银行认为,虽然该饭店的字号、经营者进行了变更,但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未发生变化,故要求变更字号、经营者后的饭店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李某认为,该借款系受让之前的债务,对此不知情,且该笔债务系孙某与银行之间的,应当由孙某负担。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其个人或家庭财产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经营者发生变更,债权人要求受让经营者承担原经营者经营期间的债务的,如果原经营期间的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或受让经营者未明确表示加入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字号后的个体工商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实质要求变更后的经营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新经营者李某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也不属于李某经营期间的债务,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变更后新经营者同意债务的加入或李某与孙某存在家庭关系,故案涉借款应由原经营者孙某承担。
廌小鹭说案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字号、经营者后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故个体工商户的本质仍然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的法律化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确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本案中,孙某与李某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实质上系以孙某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注销办理登记后,以李某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重新办理登记,只不过前后两个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是同一企业信用信息代码。原经营者的债务与变更后的经营者并无实质关联。综上所述,原则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变更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变更前的经营者负责。
➤二、变更后经营者对变更前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若变更后的经营者明确表示同意债务加入,或变更后经营者为变更前经营者的家庭成员,个体工商户实际系家庭经营,或变更前的经营者与变更后的经营者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则变更后的经营者可能对变更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此外,经营者变更时,若存在原经营者将经营期间所得或者生产资料无偿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变更后的经营者,导致原经营者的偿债能力明显降低或者丧失,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障自身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
来 源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
文 字 | 宋淑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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