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位置:首页>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对网络主播的工作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地点等实施了较强控制管理的,应构成劳动关系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2025-05-01   访问量:1027

编者按:刘某与某传媒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用人单位对网络主播的工作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地点等实施了较强控制管理的,应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到某传媒公司处从事网络带货主播工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刘某直播的设备、场地、账号均由某传媒公司管理,直播的产品、售后、价格均由某传媒公司确定。某传媒公司对刘某有

刘某与某传媒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用人单位对网络主播的工作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地点等实施了较强控制管理的,应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到某传媒公司处从事网络带货主播工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刘某直播的设备、场地、账号均由某传媒公司管理,直播的产品、售后、价格均由某传媒公司确定。某传媒公司对刘某有直播时长和频次要求,每月固定休息4天。刘某报酬按照某传媒公司内部工资体系文件计算并按月支付,保底报酬按月固定发放。后双方因转岗发生争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等。

  裁决结果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实际用工过程中,某传媒公司对刘某的工作实施了较强控制管理,刘某需接受某传媒公司的高度约束,双方具有紧密人身以及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裁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带货是近年来新兴的就业形态。本案从用人单位对网络主播的工作内容、方式、时间及地点等用工管理程度出发,为准确界定双方法律关系提供有益参考。(来源于2025年4月30日广东高院、省人社厅联合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本文标签: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关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邓杰律师
邓杰律师

专业

专注执业领域事务

尽责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务实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邓杰,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执业证号:24403200511032007)。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建设工程定标专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Web前端开发工程师、Web服务器维护工程师,在城建、教育、纪检等政府系统以及网络科技领域从业多年,十分了解行政程序运行规则,颇为熟悉网络领域软件程序,非常擅长互联网+平台(含电子商务、网络游戏、软件程序、数据合规、区块链等)、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含工程质量与结算、房屋买卖与租赁、征地拆迁赔偿、小区物业管理等)、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各类法律实务,可为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各类型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一揽子法律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各类合法权益。

扫一扫,存名片

邓杰律师名片

律师名片

QQ扫一扫

邓杰律师qq

QQ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邓杰律师微信

微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