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编者按:刘某与某传媒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用人单位对网络主播的工作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地点等实施了较强控制管理的,应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到某传媒公司处从事网络带货主播工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刘某直播的设备、场地、账号均由某传媒公司管理,直播的产品、售后、价格均由某传媒公司确定。某传媒公司对刘某有
刘某与某传媒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用人单位对网络主播的工作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地点等实施了较强控制管理的,应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到某传媒公司处从事网络带货主播工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刘某直播的设备、场地、账号均由某传媒公司管理,直播的产品、售后、价格均由某传媒公司确定。某传媒公司对刘某有直播时长和频次要求,每月固定休息4天。刘某报酬按照某传媒公司内部工资体系文件计算并按月支付,保底报酬按月固定发放。后双方因转岗发生争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等。
裁决结果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实际用工过程中,某传媒公司对刘某的工作实施了较强控制管理,刘某需接受某传媒公司的高度约束,双方具有紧密人身以及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裁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带货是近年来新兴的就业形态。本案从用人单位对网络主播的工作内容、方式、时间及地点等用工管理程度出发,为准确界定双方法律关系提供有益参考。(来源于2025年4月30日广东高院、省人社厅联合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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